2005年3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益应归谁?
  黄先生问: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以另一电器商场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价值140多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某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公司能否主张王某的行为无效?
  本报作答: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这是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王某所为是在商场和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王某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